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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26152×20年=523040) 2615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1051×20年=221020) 11051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7587×20年=351740) 175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023×20年=180460) 9023元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2409÷2=26204.5) 52409元 分行业在岗职工工资 行 业 平均工资(元)
- 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文件
冀公交字〔201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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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定州、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2015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5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141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18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204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248元。
- 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580×20年=451600) 2258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20×20年=182400) 912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3641×20年=272820) 13641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34×20年=122680) 6134元 丧葬费、误工费: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2=21266) 42532元 分行业在岗职工工资 行 业 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 13664元(37元/天) 采矿业 61913元(170元/天) 制造业 40065元(110元/天)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70213元(192元/天) 建筑业 35498元(97元/天)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249元(129元/天)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099元(195元/天) 批发和零售业 32544元(89元/天) 住宿和餐饮业 27639元(76元/天) 金融业 80341元(220元/天) 房地产业 39096元(107元/天)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635元(103元/天)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62690元(172元/天)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614元(84元/天)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28409元(78元/天) 教育 41913元(115元/天) 卫生和社会工作 40357元(111元/天)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294元(99元/天)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4211元(94元/天)
- 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80元
2、农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41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
- 2014年度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2014年度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
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 转载: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但实践中很多问题一直未能很好解决。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均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由于保险法适用涉及的问题繁杂且具体,加之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各地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够统一,如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影响裁判标准统一,影响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 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543×20年=410860元) 20543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081×20年=161620元) 8081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最高法答复材料不属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强险分项处理的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材料,不属于有效的司法解释,仅是对个案的一个答复文件,不能作为各地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
1、该材料表现形式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该材料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表现形式的任何一种形式,由此说明,其表现形式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