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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