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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冀公交字[2003]73号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通知)

  冀公交字[2003]73号

  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为认真贯彻执行该标准,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新标准》的执行时间,根据我省的实际,《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个别已执行新标准的支队不在此限。

  二、关于《新标准》附则5.2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按附录B规定执行,所涉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的确定为:二处伤残者,其中一处次重伤在六级以下(含六级)Ia值为4%至6%;五级以上(含五级)Ia值为10%;三处以上伤残者Ia值为10%;Ia 值最高不得超过10%,一级伤残不再计算Ia值。

  三、有关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视力障碍的分级和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等有关区分标准,在《新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仍依据原标准划分。

  四、《新标准》关系到每个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事故处理民警的培训,做到每个事故民警都能全面了解《新标准》的有关内容,熟练掌握Ia值的计算方法。各办案单位要在2003年12月1日以前,将《新标准》上墙,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按照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C=Ct×Cl×(Ih+∑Ia,i) (∑Ia,i≤10%,i=1,2,3……n,多处伤残)

  C —— 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Ct —— 伤残赔偿总额,即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C1 —— 赔偿责任系数,即年度的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民事损害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指数是:10级为10%,9级为20%,8级为30%,7级为40%,6级为50%,5级为60%,4级为70%,3级为80%,2级为90%,1级为100%。

  分岐意见主要是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有着不同的理解,Ia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

  Ia的合理取值为:10级为2%;9级为3%,8级为4%,7级为5%,6级为6%,5级为7%,4级为8%,3级为9%,2级为10%。

  Ih+ ∑Ia≤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标签: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河北省
分类:损害赔偿| 发布:李淑红| 查看:3095 | 发表时间: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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