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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0]38号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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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040时间:2010-08-14 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3号
【发布日期】1999-06-25
【生效日期】1999-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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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047时间:2010-08-14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
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律师:

  2003年3月份,本人驾驶一辆小货车在324国道上与甲(不明身份)发生碰撞,造成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本人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因甲无身份证,无法找到其亲属,故本人依照规定将所有的赔偿款(包括24000元左右的死亡赔偿金)全部支付给交警大队,由其代甲的亲属领取。本人的小货车有投第三者责任险,因该赔偿款并未交付给第三人即死者亲属,请问保险公司能否理陪?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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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148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论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

  一、车辆挂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车辆挂户是现阶段我国特殊国情下的普遍现象,所谓车辆挂户是指由挂户人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方便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在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将自己所购车辆登记被挂户人名下的现象。车辆挂户现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营运和管理不规范的产物,挂户人(公民、合伙、法人及其他组织)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能够占有支配车辆,并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被挂户人(公民、合伙

参与:1237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责任划分 责任认定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第一章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概述

第一节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

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什么是赔偿责任主体,而我国的法律对赔偿责任主体一直采用了比较模糊的概念,对审判实践工作造成了影响。

在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概念之前,应当先准确理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并非同一概念。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者,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机动车因运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1]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有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在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往往更多地呈现出不一致,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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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195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责任划分 责任认定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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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231时间:2010-08-14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
挂靠车辆如何保险

挂靠车辆如何保险

  机动车挂靠经营是目前在客运、货运领域广泛存在的一种经营现象,受国家交通运输、车辆管理、财政税收等政策的影响,部分实际由个人出资购买的车辆,为了能够获得线路经营权以及更多的运输资源,将自己的车辆登记在运输企业的名下,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运输经营。挂靠企业则负责为这些车辆办理上牌、年审、保险以及营运手续,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挂靠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利益,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隐患,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实践证明,挂靠经营模式给挂靠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经营风险,基于此,挂靠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都会在与实际车主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乙方(实际车主)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挂靠企业)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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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081时间:2010-08-14 保险理赔 挂靠车
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及全国高院地址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及全国高院地址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85256114总机 85256131举报(按9转人工)

北京市高级法院 建国门南大街10号 100022 85268124/8520(上诉查询)(申诉在老地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丰台区方庄路10号 100078 67699933 87622297 更多区县

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 石景山路16号(八宝山地铁) 100040 68635255,68639038 更多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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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478时间:2010-08-14 交通常识 交通事故 法院地址
交通事故中各地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划分

一: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

省市 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行人非机动车故意除外)

重庆市 在封闭道路上5%-10%

其他道路上11%-20%

上海市 封闭道路上5%(赔偿金不超过1万)

其他道路上10%(赔偿金不超过5万)

天津市 封闭道路上5%(赔偿金不超过2万)

其他道路上10%(赔偿金不超过4万)

广东省 封闭道路上5%

其他道路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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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035时间:2010-08-14 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责任认定
应构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 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法五花八门 

  据笔者所知,目前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铁路路外损害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损害赔偿、海事损害赔偿、涉外海事损害赔偿、触电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九个方面的赔偿标准。这九个方面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分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九个方面的赔偿差异是天壤之别。如一个在广东省有三个被扶养人口,总共扶养期限30年的成年人因事故造成死亡可能获得的赔偿来说,如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可获得15万多元的赔偿;因铁路运输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4万元的赔偿;在铁路路外被致死亡,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赔偿;乘坐飞机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7万元的赔偿;海事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46666单位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一单位等于0.888671克黄金)的赔偿;涉外海事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80万元的赔偿;触电造成死亡,可获得25万元的赔偿;工伤造成死亡,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12万多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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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114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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