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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列为危险驾驶罪或将写入刑法修正草案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

醉驾写入刑法修正草案

一位参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第八次修正草案涉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

据了解,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据了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

据悉,这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危险驾车可能要入罪,因为全国因醉酒驾车等造成的危害太多了,这个一般都可以理解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有这个意见。”一位参加修订的专家表示。

今年年内有望获得通过

据法工委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刑法修正案(八)》本来准备今年10月才上会的,但由于修改很全面,各界对此都比较重视,因此提前到了8月份。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样的话,8月下旬第一次提交常委会,大家没什么意见的话,在10月份的常委会上就能顺利通过。如果10月份提交的话,即使能通过,按照时间算,也要等到明年了。”

根据最高法统计,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2009年1月至8月,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详曾表示:“现在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少学者呼吁在刑法里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就是把这种醉酒驾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的罪名,规定成比较重的法定量刑,那确实是对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是有积极作用的。”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议,引入恶意欠薪罪。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标签: 酒后驾车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李淑红| 查看:1122 | 发表时间: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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