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金波
为准确地打击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交通肇事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量刑情节即刑法条款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规定,按上述规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与肇事的后果即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相关,还与肇事人承担的责任即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相关,而证实肇事人事故责任的有无或大小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审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倾向即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确定肇事人承担事故什么样的责任,法院就不加分析地认定肇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这种作法是错误的,笔者就为什么要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为什么能对其进行审查、如何对其进行审查这三个问题谈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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