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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构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 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法五花八门 

  据笔者所知,目前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铁路路外损害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损害赔偿、海事损害赔偿、涉外海事损害赔偿、触电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九个方面的赔偿标准。这九个方面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分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九个方面的赔偿差异是天壤之别。如一个在广东省有三个被扶养人口,总共扶养期限30年的成年人因事故造成死亡可能获得的赔偿来说,如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可获得15万多元的赔偿;因铁路运输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4万元的赔偿;在铁路路外被致死亡,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赔偿;乘坐飞机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7万元的赔偿;海事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46666单位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一单位等于0.888671克黄金)的赔偿;涉外海事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80万元的赔偿;触电造成死亡,可获得25万元的赔偿;工伤造成死亡,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12万多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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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106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
试析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

试析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

作者:黄金波

为准确地打击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交通肇事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量刑情节即刑法条款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规定,按上述规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与肇事的后果即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相关,还与肇事人承担的责任即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相关,而证实肇事人事故责任的有无或大小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审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倾向即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确定肇事人承担事故什么样的责任,法院就不加分析地认定肇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这种作法是错误的,笔者就为什么要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为什么能对其进行审查、如何对其进行审查这三个问题谈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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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081时间:2010-08-14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责任划分
交通警察是否可以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广西区公安厅交管局高支一大队 李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的秦昌东先生写了一篇《交通警察是否可以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就交警对个人不可以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秦先生的论述欠妥,交警可以对个人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

秦先生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可以作出当场罚款处罚的上限是50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安法》)的规定是200元。其观点认为一、《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交安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如果存在不一致,适用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权力主体行使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时应当遵守的程序性法律,具有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一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而《交安法》属于就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作出的包括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的法律,其只对某一方面产生法律效力,依据《交安法》作出的处罚仍然属于行政处罚,不能脱离《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的范畴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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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087时间:2010-08-14 交警 处罚 交通事故
公估、拆验、施救“三费”由谁承担(判例二)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灵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刘唐保,男,汉族,1961年4月5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淑红,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为民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玉鹏,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为民法律服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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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478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公估费 拆验费 施救费 交通事故
公估、拆验、施救“三费”由谁承担(判例一)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井民一初字第00207号

  原告赵春海,男 1966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青同镇,身份证号132336000000000,电话:139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张玉鹏,女,1976年生,汉族,住石家庄币长安区,身份证号l30520000006060089。
  被告张振红,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郭家庄镇,身份证号142729000001073319,电话1300000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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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152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公估费 拆验费 施救费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致新车贬值可获赔

    中新上海网1月11日电 宝马新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引发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宝马车主徐小姐不仅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巨额修理费,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应赔偿徐小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51.6万余元的70%,即36.2万余元;并赔偿宝马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新车撞坏

  2008年6月24日下午,徐小姐花近百万元刚购买8天的一辆宝马2996CC小轿车,由郑先生驾驶,至芦潮港镇某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适逢陈先生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宝马车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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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117时间:2010-08-14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肇事车辆逃逸 保险公司赔不赔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逃逸,被害方是否能从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近日,一起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引起多方关注。

  2001年2月23日,投保人李卫将号牌为苏A-T5577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01年2月24日至2002年2月23日。

  2001年4月3日22时50分,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李卫驾车行驾在某高速公路时,恰遇某造纸厂驾驶员徐春桃驾驶的皖P-10902大货车,该车因行错路,向后倒车时,撞上了李卫驾驶的苏A-T5577桑塔纳轿车,大货车上的毛竹(该车毛竹超长)致使驾驶员李卫当场死亡,苏A-T5577号车上一乘客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两名乘客受伤,保险车辆损失。事发后,徐春桃驾驶皖P-10902大货车驶离交通事故现场,高速公路民警于4月4日15时将肇事驾驶员徐春桃查获。后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徐春桃因在高速公路违章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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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1831时间:2010-08-13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 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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